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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扶贫办扶贫工作日常监管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0-04-29 11:07
来源:综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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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整改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强扶贫工作日常监管力度,压实脱贫攻坚责任、政策、工作落实,督促指导问题整改落实到位,不断提升攻坚成效、提高脱贫质量、巩固脱贫成果,确保如期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根据区党委《关于落实中央第三巡视组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藏党发〔2019〕3号)《关于坚决克服脱贫攻坚工作中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减轻基层负担的规定》(藏纪机〔2018〕30)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扶贫开发日常监管以不增加基层负担为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坚持从严从实、实事求是,着力帮助指导基层整改落实存在的问题,确保脱贫攻坚工作实效。

第三 扶贫开发日常监管以落实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反馈意见整改为契机,督促县(区)和承担脱贫攻坚重点任务的成员单位整改落实存在的问题。

第四条 日常监管实行市扶贫办统一领导,采取调研检查、专人专责监管、问题整改跟踪督办、定期会议研究等措施,强化扶贫工作日常监管。

第五条 扶贫办结合阶段性重点工作和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从科室抽调人员成立调研监管组,有针对性地开展实地调研监管

第六条 日常监管实行组长负责制,坚持问题导向,重点了解掌握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检查“五级书记”抓扶贫第一责任落实、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扶贫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帮助指导基层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督促各级各部门落实脱贫攻坚责任、政策和工作,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七条 监管检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层层陪同,通过调阅有关资料、随机抽查、专题座谈、实地走访等方式开展。坚持求真务实、敢于较真碰硬、下足“绣花功夫”,帮助基层深挖问题根源,做到见人见事见细节。监管检查结束后形成详实情况报告和具体问题清单,报市扶贫办

第八条 扶贫办针对监管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部署整改工作,明确整改主体、整改措施、整改目标、完成限时,一对一反馈问题清单,督促各县(区)、相关部门抓好整改落实。

第九条 市扶贫办对整改不力、推进缓慢的,及时下发督办通知书,督促完成整改任务。对重点难点问题,派监管组组实地督办,推动问题彻底整改到位。安排监管检查组对问题整改成效开展“回头看”。实行常态化约谈机制,对存在突出问题的,或整改成效不明显的,及时提醒约谈;对整改工作弄虚作假、表面应付、不严不实的,进行严肃问责;对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交市纪委监委处理。

第十条 各县(区)和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党政一把手整改责任,做到及时研究部署,坚持点面结合,在解决具体典型问题的同时,举一反三、触类旁通,防止问题反复整改、反复出现。

第十一条 市扶贫办落实专人专责监管责任,逐项跟踪督办。对问题整改每周电话跟踪整改进度,实时动态掌握整改情况;督促各责任部门每月梳理汇总问题整改情况,报市扶贫办党组研究。

第十二条 扶贫办监督考评科每季度收集梳理各县区扶贫开发阶段性重点工作和存在的问题、涉及问题的重点区域,作为不同阶段调研监管重点,提高调研检查的精准性和针对性。

第十三条 扶贫办每季度组织各专项组召开1次专题会议,听取监督考评科检查及基层反映的重点难点问题,研究扶贫开发工作及问题监管情况,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办法,并向市脱贫攻坚指挥部报告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市脱贫攻坚指挥部每年至少安排3次以上、必要时随时召开专题会议,分析研究脱贫攻坚中存在的问题,统筹推进整改工作。

第十五条 市扶贫办监督考评科要从本科室确定2名工作人员,建立监管人员库,固定监管检查和考评人员力量。

第十六条 凡中央、自治区督导检查组和第三方评估组已开展监督检查的县(区)、乡(镇)和村(居),市监管检查组不再重复检查,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第十七条各县(区)扶贫办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强化人员保障和协调配合,确保日常监工作顺利开展。凡因不严不实、不举一反三,致使反复整改、反复出现的,或对该发现的问题未发现、发现后不如实报告、违纪违规问题线索不及时移交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市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次仁卓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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