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围绕“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不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进全面脱贫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助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要求,积极推动工作落实、激励创先争优,不断完善内部管理考核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通过建章立制、细化标准、强化监管,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导向和监督作用,切实调动和激发党员干部职工正确履职尽责的积极性、创造性,实现机关工作的系统化、标准化、规范化,全面提升党建和业务工作管理水平,打造讲政治、重公道、业务精、作风好的模范机关和过硬队伍。
第三条 基本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定性考评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第四条 考核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三)拉萨市市(中)直机关效能建设争先进位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四)拉萨市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争先进位考核办法(试行)。
第二章 考核体系
第五条 考核对象为办机关各科室。
第六条 考核由基础考核、加分项目考核、民主评议三部分构成,共计200分。
第七条 基础考核分值为100分。考核内容由五个部分组成,其中党的建设15分,党风廉政15分,综治维稳15分,业务工作35分,重点任务20分。
第八条 加分项目考核分值为40分。考核内容包括改革创新成效、宣传推介工作等:(一)科室工作亮点突出、成效显著,在中央、区、市层面作为典型案例交流经验或被推广的,每次分别加10分、8分、5分;(二)被中央、区、市级媒体以专刊、单篇、综合形式采用的每篇分别加10分、5分、3分;(三)撰写的信息被区、市相关部门采用的每篇分别加4分、2分;(四)科室工作成绩突出,相关业务获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表彰的,每项分别加10分、8分、5分;(五)因科室工作成绩突出,相关工作受到中央、区、市级主要领导批示表扬的,每次分别加10分、8分、5分;受到中央、区、市有关领导批示表扬的,每次分别加8分、5分、3分;受到本办主要领导批示表扬的每次加2分;(六)其他需要加分的情形,可由科室提出申请,考核办研究报主要领导同意后参照执行;(七)同一项工作符合多项加分情形的,按最高分值加分,不重复计分。两个以上科室共同完成的,由考核办研究确定加分额度的分配。
各科室加分项目考核最高得分不超过40分,超过分值的内容纳入统计范围,作为年度综合评价的参考依据,但不计分。
第九条 民主评议分值为60分。每半年对机关科室进行1次满意度测评,每次计30分。满意度测评以基础考核5项内容为主,每项为6分,其中每项内容设优秀、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获“优秀”得6分,“较好”得4分,“一般”得2分,“差”不得分。
第十条 年内科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科室及人员当年度不予评先评优:(一)干部职工发生违纪违法现象被上级党组织和纪检机关、司法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二)干部职工存在不作为、慢作为造成失职、渎职给单位工作造成较不良响和直接经济损失的;(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或损害党和国家声誉和利益的;(四)发生重大工作失误或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评先评优的。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为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考核工作客观公正,特成立拉萨市扶贫开发办公室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办党组书记任组长,党组副书记、主任任常务副组长,分管综合科副主任任副组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和县级干部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办,考核办设在综合科,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担任考核办主任,考核办成员从各科室和机关党组织抽调组成,并具体负责考核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考核将采取平时抽查、半年小结、年终总结的方式进行:(一)平时抽查。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带队,考核办成员参与,每2个月对照基础考核内容就机关科室工作落实情况进行1次抽查,抽查情况要及时记录,并认真填写《年度工作基础考核表》,6月底前考核办要形成上半年平时抽查情况报告; (二)半年小结。考核办每年7月和12月上旬,负责组织召开上、下半年工作汇报测评会。会上科室负责同志汇报半年工作情况及下步工作安排,考核办通报半年平时抽查情况,与会同志作满意度测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同志作点评。每次测评结束后,考核办汇总机关科室考核得分情况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通报结果。下半年测评会可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书面通报工作情况和平时抽查情况的方式开展下半年测评工作。(三)年终总结。年终考核按以下步骤进行。1.科室自查。每年12月底前,各科室要对本年度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撰写年度工作总结,同时向考核办递交加分和扣分事项的佐证材料。2.评定名次。考核办负责对各科室年度加分、扣分及不予评先评优情况进行核实、梳理和汇总,待最终核算出年度得分情况后,起草年度考核工作报告提交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确定最终考核名次。3.公布结果。由考核领导小组适时组织召开年终总结大会公布考核结果,对排名前三的科室授予“年度先进科室称号”,从排名前三的科室依次分别评选表彰3、2、1名干部职工授予“年度先进个人”称号,安排年度先进个人作经验交流。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将作为单位在研究评先评优、挂职学习、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同时,单位将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在分配绩效奖金时对年度工作考核排名靠前的科室和分管领导给予适当倾斜。
第十四条 对连续两年考核排名末2位的科室,由办主要领导对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进行谈话。
第十五条 对科室存在本办法第十条情形的,办主要领导要对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进行约谈,相关人员还要在一定范围内作出深刻检讨。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十六条 在组织、参与年度工作考核工作中,如存在隐瞒真实信息、弄虚作假、扰乱考核工作秩序等行为,考核办将及时提请考核领导小组作出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综合科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考核办法附件
责任编辑:周倩倩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