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局、委、办,各人民团体:
《拉萨市贫困县贫困村贫困户退出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拉萨市委办公厅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13日
拉萨市贫困县贫困村贫困户退出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的决定》(拉委发〔2016〕2号)精神,围绕“两年脱贫、三年巩固”的脱贫攻坚目标,切实提高扶贫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厅字〔2016〕16号)和自治区关于贫困退出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区市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依法治藏、富民兴藏、长期建藏、凝聚人心、夯实基础重要原则,充分发挥社会主义的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大力推进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方略,以提高贫困地区自我发展能力为途径,以正面激励为导向,以退出摘帽实效为依据,科学规范有序促进贫困县摘帽、贫困村退出、贫困户脱贫,确保如期实现全市脱贫攻坚目标。
二、目标任务
建立严格规范透明的贫困户脱贫、贫困村退出、贫困县摘帽机制,分两批实施,到2017年底全市所有县(区)全部实现脱贫摘帽,确保到2020年贫困人口与全市人民如期同步实现全面小康。
三、退出标准
(一)贫困县(区)摘帽标准
贫困发生率下降至3%以内,所有建档立卡贫困村全部考核销号即可退出。
(二)贫困村(居)退出标准
以贫困户年人均纯收入和贫困发生率作为主要衡量标准,贫困户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以上、贫困发生率在3%以下的贫困村可申请退出。同时,依据资源禀赋和发展要素的实际,统筹基础设施条件、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产业发展等综合因素。
(三)贫困人口退出标准
以户为单位,主要衡量标准是贫困户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以上,实现“两不愁”(不愁吃、不愁穿)、“三保障”(义务教育、基本医疗、社会保障),享有更加和谐的安居乐业环境,享有更加均衡的基础设施条件和基本公共服务,享有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享有更高的获得感和幸福指数。
四、退出程序
(一)贫困县(区)摘帽程序
贫困县摘帽,由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明确退出名单和时限,并组织核查,进行审批。
第一步:提出申请。由退出县(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二步:组织初审。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按照退出标准对退出县(区)进行初审,并进行公示,将初审结果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第三步:核查公示。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拟退出县(区)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和组织第三方评估,并将核查结果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
第四步:审定公布。公示无异议的,由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国务院备案。
(二)贫困村(居)退出程序
贫困村(居)的退出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和县(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一步:村(居)委会申请。拟退出贫困村(居)和驻村(居)工作队依据贫困村(居)退出的年度计划,立足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综合贫困发生率、基础设施条件、产业发展等指标,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认真开展指标评估,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由贫困村(居)向上级脱贫攻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拉萨市贫困村退出考核登记表》。
第二步:乡(镇)初审。乡(镇)党委、政府组织有关人员对提出申请的考核销号村(居)进行入村调查、摸底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在全乡(镇)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得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向县(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复审意见。
第三步:县(区)复审。县(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各乡(镇)上报的考核销号村(居)进行全面验收核实,并将核实后确定的考核销号村(居)在有关媒体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公告无异议后,向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复审意见。
第四步:市级审定。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县(区)复审意见进行审查和组织第三方评估。经审定后,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三)贫困户退出程序
贫困户退出,由县(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按照贫困户脱贫标准组织实施。
第一步:书面申请。贫困户退出申请,依据家庭脱贫计划和家庭发展现状,对照贫困户脱贫标准进行综合全面比较,认为已经达到脱贫标准的,向村(居)“两委”递交脱贫申请。贫困人口脱贫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防止“被脱贫”。同时,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树立“我要脱贫”观念,鼓励引导符合脱贫标准的贫困户提前脱贫。
第二步:民主评议。村(居)“两委”和驻村(居)工作队在收集汇总脱贫申请的基础上,组织召开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评议自愿提出申请的贫困户是否符合脱贫标准,形成民主评议结论。对不符合脱贫标准的贫困户不得进入以下程序,且需说明原因,防止“假脱贫”。
第三步:审核公示。实行“两审核、三公示”程序,贫困户退出由村(居)“两委”和乡(镇)审核公示,县(区)汇总公示。
1.村(居)“两委”审核公示。民主评议通过的脱贫户,村(居)“两委”和驻村(居)工作队进行全面审核,审核通过的脱贫户在村(居)所在地的宣传栏、公示栏等醒目位置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居)“两委”和驻村(居)工作队填写《拉萨市贫困人口脱贫考核登记表》,签署各方意见后报乡(镇)扶贫专干汇总。
2. 乡(镇)审核公示。乡(镇)扶贫专干综合汇总本乡(镇)脱贫户情况,乡(镇)党委、政府对脱贫户进行再次审核,审核通过的脱贫户在乡(镇)及村(居)所在地的宣传栏、公示栏等醒目位置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签署乡(镇)党委、政府意见,报县(区)脱贫攻坚指挥部,公示有异议的必须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处理意见反馈异议提出人、县(区)脱贫攻坚指挥部等有关方面。
3.县(区)汇总公示。县(区)脱贫攻坚指挥部收集汇总全县《拉萨市贫困人口脱贫考核登记表》和《拉萨市贫困村退出考核登记表》,与县(区)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系统对照核实,统计汇总相关贫困户贫困村数据信息,形成年度贫困人口脱贫和贫困村退出报告,报县(区)委、政府在全县(区)公示7天,公示有异议的要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及处理意见反馈有关方面。
4.抽查评估。市、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分别负责对脱贫户组织抽查评估,县(区)脱贫攻坚指挥部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抽查评估,市脱贫攻坚指挥部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抽查评估,并随时接受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抽查检查。
5.审定退出。年度脱贫贫困户最终由县(区)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后的脱贫户由县(区)扶贫办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及时更新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库。退出贫困人口数据要真实可靠,防止“数字脱贫”。对新增贫困户和返贫户,要按照相关程序及时纳入统计,做到应进则进,应扶尽扶。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县(区)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贫困县贫困村贫困户退出考核工作,加强领导,统筹协调,逐级细化,落实责任。各县(区)脱贫攻坚指挥部要层层抓落实,精心组织实施,协调有关方面做好调查核实、公示公告、备案管理、信息录入等工作。
(二)坚持规范操作。坚持实事求是,严格退出标准,规范工作流程,切实做到程序公开、数据准确、档案完整、结果公正,经得起检验。
(三)完善工作机制。贫困村贫困户退出考核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县(区)要围绕“两不愁、三保障”的脱贫目标,细化贫困村贫困户退出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到乡、到村、到户,在实施过程中注意跟踪研判,及时发现和解决实施过程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总结经验,逐步完善。对退出的贫困村、贫困户要认真开展评估核查,重视发挥贫困退出的正向激励作用。
(四)强化监督问责。市脱贫攻坚指挥部和各县(区)党委、政府要组织开展贫困退出工作督查,分年度、分阶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导和专项检查。对贫困县贫困村贫困户退出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存在弄虚作假、敷衍了事、违规操作等问题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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