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 录 |  注 册  

N/A

N/AN/A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文件资料

拉萨市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和收益分配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10-14 12:42
来源:拉萨市乡村振兴局
访问量:
【打印文本】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晰扶贫项目资产产权,加强和规范全市扶贫资金资产管理,维护扶贫项目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受益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扶贫项目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乡村振兴局区党委农工办区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函〔2021〕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资产,是指党的十八大以来到2020年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对口援藏、社会捐赠、结对帮扶等各类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

2021年以后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要借鉴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经验,从源头开始管好、用好,发挥效益。

第三条    扶贫项目资产根据属性分为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等,包括农林牧渔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仓储物流设施、经营性旅游服务设施、经营性电商服务设施、村级光伏电站、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入股市场经营主体的股权类资产、产业扶持基金等。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包括乡、村道路交通、集中供水饮水、农田水利等设施,党群服务中心、文化室、卫生室、文化广场、村幼儿园、广播设备、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及网络、污水处理设施、公共厕所、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公共照明设施、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包括支持贫困户生产发展、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所购建的生物资产、固定资产或物品等。

第四条    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和收益分配,坚持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监督权、处置权“五权分置”。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和收益分配,坚持所有权、管护权、监督权、处置权“四权分置”。到户类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和收益分配,坚持所有权、监督权、处置权“三权分置”。

第五条    分年度厘清纳入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资金来源、资金额度和实施的具体项目等情况,做到资金来源清、去向明。

(一)明确扶贫项目范围。1.2012-2020年录入项目库的扶贫项目。2.围绕脱贫目标,行业部门投入资金实施形成的产业、就业、住建、教育、卫生等扶贫项目。3.地方政府债券投资形成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4.社会捐赠形成的扶贫项目。5.使用援藏资金带动建档立卡群众受益的项目。

(二)明确管理层级。按照资金实际到位规模,清理所有资金用于具体项目实际报账金额和项目实施的管理层级。

(三)明确资产登记口径。初次计价的扶贫项目资产价值以造价为准,包括第三方决算评审确定的价格、设计和监理等费用,验收完成后,施工方(或供货方)和建设方(或购买方)应当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完成入账,以后年度资产登记工作由各县(区)、经济功能园区自行统筹。

第二章    资产所有权

第六条    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除明确到建档立卡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部分外,均归属于投资者。拥有扶贫项目资产的村(社区)、乡(镇)和县(区)直部门、国有企业负责对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产产权登记制度、清查制度、台账制度、评估制度、经营制度等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对项目资产定期清点和维护,确保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一)村集体实施的扶贫项目,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归村集体所有,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并录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管理系统。

(二)本乡镇(街道)区域内跨村实施的扶贫项目,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归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所有。

(三)本县域内跨乡镇(街道)实施的扶贫项目,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归县人民政府所有,具备条件的可分区域切块移交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或村集体所有。

(四)国有企业负责运营的扶贫项目,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归国有企业所有,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畴,每年按照利益联结机制履行责任,收益也可由县(区)人民政府统筹进行再分配。

(五)混合制企业中政府投入部分由各县(区)、经济功能园区政府结合投入规模、投入比例等实际情况,确定资产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监督权、处置权在不违反本办法规定且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基础上,由组成方协商确定。

(六)无法确权到乡镇(街道)及村集体的公益性资产,按照归口管理原则,由各县(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县区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根据各行业部门职责研究确定权属。

(七)对于部分经济作物种植,且已经无法评估资产价值的扶贫项目,确定项目资金总额以及剩余资产后,可结合实际确权至县(区)人民政府、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或村集体,最大程度防止资产流失。

(八)公益性资产管护方面,属于村组集体的由村组集体统一管护,明确管护责任人,所需经费可以从村组集体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收益中安排,也可以统筹安排公益性岗位管护,鼓励对水利设施、集中供水设施按“保本微利”原则,由村组集体进行商业化营运管理。对于村集体收入较弱的村(社区),也可提交行业部门进行管护。属于国有资产的,由相关行业部门或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在持续保证农牧民群众受益的基础上,可以进行回购,扶贫投入资金滚动回收后(不含分红、劳务收入等),资产所有权归回购方所有,所回购资金由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园区管委会继续用于推进辖区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以及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具体事宜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园区管委会结合实际研究确定,并报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三章    资产经营权

第八条    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的经营权归承租者或经营者所有,经营可采用入股、租赁、承包、村集体自营、委托经营等多种方式。经营期限由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方与经营者自主协商确定。

经营主体原则上应当具备有经营优势、财务管理规范、经营状况良好、经济实力较强,是乐于扶贫济困、诚信守约的主体法人,类型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龙头企业、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产业大户等。

扶贫项目资产所有者与经营者须签订经营协议或合同,约定经营方式、带贫机制、收益分配、风险防控等,同时明确经营者扶贫项目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扶贫项目资产经营方式包括集体自营、合作经营、农户承包、租赁、联营、委托经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及独资经营。经营者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要优先吸纳当地脱贫劳动力、边缘劳动力等群体通过就业增收。   

第四章    资产收益权

第九条    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由县(区)、乡镇(街道)两级人民政府、行业部门、国有企业,以及村集体、市场主体等根据项目建设规模、投入比例、收益周期、采取一事一议办法协商确定,并进行公示公告。

第十条    扶贫项目资产收益权原则上归集体所有,收益分配应具体到受益村集体或农户。鼓励推广“保底收益+按股分红”“劳务分红”等模式,建立农户通过自身努力实现增收致富的激励机制。建立健全农户与经营主体间的利益联结机制,发挥村集体和农牧民合作社的纽带作用。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鼓励将资产折股量化到人,但应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需求等情况,通过开展公益岗位、奖励补助等方式,实行差异化分配、补差式分配或阶梯式分配,适当向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及突发严重困难户等低收入人群进行倾斜,具体比例由各县(区)、经济功能园区结合实际确定和调整。其他资产收益可作为村集体收入,但只能用于扶贫项目建设、紧急救助、村级公益事业、公共设施维护等,并保障农户知情权、参与权,确保公开透明运作,严禁用于偿还村(社区)各项债务。

第五章    资产监督权

第十一条    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相统一,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落实管理主体,明确监管责任和管护义务,确保资产长期发挥效益。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园区管委会对辖区内扶贫项目资产监管负主体责任,上级行业部门负指导责任,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国有企业所持有或代管扶贫项目资产进行管理监督,行业主管部门对政府所有的扶贫项目资产进行管理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对村组集体所有扶贫项目资产负日常监管责任,到户类资产在村组集体监督指导下,由农户自行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园区管委会按照资产权属进行确定,建立县、乡、村三级资产监督委员会,县(区)、乡(镇)由财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及相关行业部门有关人员组成;村级由项目所在村两委班子主要成员、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受益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及村民代表等组成,对扶贫项目资产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二条    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者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保障扶贫项目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维护资产受益者合法权益;

(三)扶贫项目资产的日常管理及风险防控;

(四)需要管理者负责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扶贫项目资产形成、变更、收益分配及其他涉及相关事宜一律通过民主公开和公示程序,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民主公开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投向、资产租赁承包或直接运营,维护、变更、处置和收益分配等。 

第十四条    各县(区)、各经济功能园区每年组织资产管理情况的集中检查,向市乡村振兴局备案,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实施乡村振兴领导小组)于每年12月1日-15日,组织有关部门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逐县(区)核查,重点核查扶贫项目资产确认是否精准、台账建立是否详尽准确、资产移交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运营方案、是否明确责任人、运营管护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县域项目核查率不低于80%,并覆盖所有乡镇。对发现的问题查明原因及时处理,重要问题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或向市直相关行业部门反映并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处置权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项目资产。资产的流转、置换、报损、变卖、报废等,要根据扶贫项目性质和行业归口,按照相关国家、自治区行业标准,明确项目折旧、报废等年限,同时根据权属履行相应程序。确需处置的,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遵循真实、科学、公平、可行的原则,经认真评估后,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进行规范处置,处置结果要公开,处置收入要按照资产处置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统筹用于新的扶贫项目(乡村振兴项目)建设,形成新的项目资产。具体如下:

(一)经营性资产。扶贫项目资产所有者和相关监管主体应根据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情况,可以采取第三方代理记账等方式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的扶贫项目资产运行情况进行清查,并对上一年度的扶贫项目资产收益进行清算。对连续3年运行不良、且转型升级后仍无法实现盈利的项目资产,可以逐级由监督委员会或村民大会研究提出处置意见,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或县(区)行业部门审议后,提交县(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县区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县(区)委、人民政府或经济功能园区党工委、管委会签字确认,并向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各县(区)、各经济功能园区经营性资产处置率原则上5年内不得高于经营性资产总数的10%,时间自2021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

原则上扶贫项目资产不得进行抵押担保或融资担保。已将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或融资担保的,必须对形成资产进行登记、签署抵押协议,如合作企业破产清算,按照抵押协议规定,政府享有抵押担保或融资担保形成资产优先回收或处置权利。

建设在私人或村集体土地上的扶贫项目,土地附着物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按照本办法实施,如土地需处置,必须经各县(区)、经济功能园区自然资源、乡村振兴或相关行业部门商定后报县(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县区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审定方可处置。

(二)公益性资产。对于无法使用或达到使用年限等确需处置的,或因市政规划需停止使用的公益性资产,按照归口原则可以由监督委员会或行业部门提出处置意见,经县(区)委、政府或经济功能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审定后报市乡村振兴局及行业部门备案。

(三)到户类资产。原则上不允许处置。但对于因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资产流失的,村(社区)两委应逐级上报乡镇(街道)、行业部门等,最后由县(区)级监督委员会出具证明材料。对于购买保险的生物类资产,发生突发事故后,所赔保费由村(社区)两委、乡镇(街道)商有关行业部门后,依据农户意愿进行处置;若不再经营,保费由项目所有权主体上交县财政部门;若愿意经营,进行资产再投入,所涉资产差额由农户自行承担。

第七章    资产管理登记

第十六条    扶贫项目资产要在2021年11月30日前按照相关要求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对清理移交确权的资产定期清查盘点,及时对账,明确产权归属,实行“一项目一档案一台账”管理,避免权属不清晰和产权纠纷。以后年度确权登记,于次年11月29日前完成。对产权有争议的,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由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   结合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稳妥推进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纳入相关管理体系。

各县(区)、经济功能园区要切实发挥行业部门责任,在确定扶贫项目资产权属的基础上,对本区域内已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分级逐一登记造册,并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扶贫项目资产模块。对同一项目分年实施或同一扶贫项目资产分部门投入的可进行合理合并,建立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统一的扶贫项目资产台账,管理台账要向村(社区)、乡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经村(社区)两委会议确认。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名称、类别、建设时间、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资产处置等信息,做到内容无遗漏、数据无差错,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线上线下相一致。对扶贫项目资产使用变动需及时补充登记;对行政区划调整的,由原项目所在县(区)、乡镇(街道)提供资产信息,扶贫项目资产所在地进行登记,并以表格形式将逐级审核后汇总台账报送市乡村振兴局,经市乡村振兴局征求相关行业部门意见后,反馈各县(区)、各经济功能园区,并报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备案。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对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一)非法占有使用或处置扶贫资金或资产的;

(二)不按规定开展扶贫项目资产验收评估和审核备案的;

(三)不按规定发包、出租、股份合作经营,以及不按时收缴承包费、租金及分红的;

(四)因不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扶贫资金流失、资产损坏或丢失的;

(五)不按规定处置扶贫项目资产,造成扶贫项目资产流失的;

(六)因扶贫资金及资产管理、监督和使用不当,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确因相关政策改变需要变更的,以上级政策为准。

责任编辑:拉萨市乡村振兴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新闻